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7篇)

篇一: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

  

  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篇:公墓管理制度

  公墓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殡葬改革,进入公墓安葬骨灰,必须事先到街民政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墓管理人员安排墓位。

  二、安放骨灰必须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安葬霸占坟地,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坟墓。

  三、墓区防火工作严格执行各级防火规定,提倡文明祭祀、鲜花祭祀,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炮竹,一定要火熄灭后人再离开,不得乱扔烟头,确保墓区安全。如因火烛、燃放烟花炮竹、烟头等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注意公墓环境卫生、祭祀物、塑料袋、死者遗物祭祀后必须放回焚烧坑内焚烧,不得放在墓前,确保公墓内环境卫生。

  五、爱护墓区内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车辆进入墓区内必须按序停放。

  六、坟前花圈等祭祀品,保留七天后统一焚烧。

  七、公墓管理费收取按每座一年12元,在清明节期间由管理员一次性收取。

  武湖街民政办

  2013年3月1日

  第二篇: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

  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

  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行谁审

  批谁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逐级追究责任。

  第三篇:公墓规划

  1引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约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及推进殡葬改革酌有关要求,缓解由于城市空间拓展所导致的殡葬设施用地(主要是公墓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酌矛盾,2006年南京市编制了《南京市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其中,公墓体系规划是最为重要的组成内容。

  国内关于公墓体系规划领域的研究较少,总体进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其编制内容和技术标准也远未形成共识。为了科学编制公墓休系规划,本文首先建构了由“三结构”(等级规模结构、职能分工结构、空间布局结构)组成的公墓体系规划编制内容,通过对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章梳理、实证研究、民意司卷调查等多种途径,建立了公墓体系规划的南京地方技术标准。

  2基本概念解析

  公墓相关概念和公墓规划体系是本文研究的基础下台,但鉴于匡内对该领域的研究较少,为此,本文首先就这两方面进行初步介绍。2.1公墓相关概念解析

  公墓是公共墓地的简称,是公众安葬死者的遗体或骨灰的场所,是殡葬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

  公墓在空间构成上分为三个层次:墓穴、墓区、墓园。墓穴分为骨灰墓穴、室内墓穴(包括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廊、骨灰墙等)、生态墓穴(包括植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三类:墓区由墓穴、穴间道、穴间绿地共同组成;墓园一般由

  墓区、墓园道路、停车设施、绿化和建筑等五类用地组成。2.2公墓规划体系构成

  公墓规划体系与城市规划体系相对应,也包括体系规划、选址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面。公墓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等级规模结构、职能分工结构和空间布局结构“三结构”的规划;公墓选址规划主要

  任务是公墓的选址布局;详细规划主要任务是墓园的平面布局设

  计、环境设计和配套设施规划等。

  3公墓体系规划的编制内容

  本文从规划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出发,参考不同类型的同层次规划(如城镇体系规划),初步构建了公墓体系规划“等级规模结构、职能分工结构和空间布局结构”三方面的编制内容。

  3.1等级规模结构的主要内容

  公墓体系规划的等级规模结构是指公墓按照用地规模(或穴位数)排列形成的等级体系。是确定各公墓规模酌主要依据。等级规模结构规划主要包括墓穴需求量预测、墓园用地规模分析和公墓等级规模划分三方面内容。3.1.1墓穴需求量预测

  规划期内墓穴需求量包括规划期内累计死亡人数的需求量、迁移安置

  量及不可预知量,并扣除规划期内产生的无主坟量。通过墓穴需求量的分

  析。可分别预测出墓穴需求总量、分区县镇乡墓穴需求量、分区县镇乡经

  营性和公益性墓穴需求量等。3.1.2墓园用地规模分析

  鉴于墓穴类型多样、基园用地构成多样。首先分析出各类墓穴(包括墓区)的平均占地面积,然后结合各类墓穴规划预期比例、墓园五大类用地比例,综合分析出墓园用地总规模、分区县镇乡墓园用地规模、分区县乡经营性和公益性墓园用地规模等。

  3.1.3公墓等级规模划分

  在墓园用地规模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公墓的规模标准(包括小型公墓、中型公墓、大型公墓)综合公墓的服务对象等因素。划分公墓的等级规模结构。3.2职能分工结构的主要内容

  公墓体系规划的职能分工结构是指公墓按照不同职能组成的分工体系、是公墓建设标准酌主要依据。

  公墓功能一般包括四大类:一是基本职能,是死者安息地,是埋葬死

  者或其标志物的地方;二是文化功能,包括追思缅怀功能、传承

  功能和更生

  功能等;三是生态功能;四是休闲功能。根据公墓所处区位、服务对象、自然条件等的不同,在满足公墓基本职能的前提下,对公墓的各项功能进行组合,突出特色功能,避免公墓功能的单一化局面,建立多元化酌职能分工结构。3.3空间布局结构的主要内容

  公墓体系规划的空间布局结构是指公墓钓空间分布模式,是指导公墓选址布局的重要依据之一。公墓的空间布局结构规划应以区(县)、镇(乡),为基本单元,按照国家、地方法规规章的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各基本单元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明程度、城市化进程、公墓布局区位、公墓服务半径、基地自然条件等,确定分区域的公墓空间分布模式,包括均衡式、集中式、分散式等多种模式。

  4公墓体系规划的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实际上是编制内容中具有一般规律性的定量或定性的结论。本文通过对公墓体系规划编制内容的剖析,将其技术标准体系分为三大类九小类(表1)。以下,本文通过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章梳理、实证研究、民意问卷调查等多种途径。对南京公墓体系规划中的地方技术标准进行探索。4.1法规规章的支撑

  通过对城市规划行业和殡葬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梳理(表2),发现前者更多关注城市,忽略了包括公墓用地在内的非集市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和引导;后者侧重于殡葬行业管理,对专项规划编制关注不够,并且原则性、方向性的要求较多,能够直接指导规划编制纳技术标准较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4.1.1骨灰墓穴面积

  国家第十一条、江苏省第十二条、南京市第十五条均针对墓穴面积作出

  了规定:一是国家要求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二是江苏省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7平,双穴不超过1平;三是南京市规定经营性公墓每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公益性公墓每穴占地面积

  不得超过1.2平。4.1.2公墓服务对象

  国家第九条、南京市第二千二条均针对服务对象作出了规定:一是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限于本乡村或经区、县民政部门统一划定的邻

  近无公益性公墓的乡村的死亡人员骨灰;二

  是经营性公墓服务于城镇人口。4.1.3公墓布局区位

  国家第九条、第十条和南京市第二十二条均针对公墓布局区位作出了规定:一是公益性公墓位于本乡村或邻近乡村;二是经营性公墓布局不受限制;三是公墓不得位于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4.2实证规律的支撑

  通过对南京和周边城市实证案例的归纳总结,发现在新型墓穴面积、墓园各类用地比例、公墓规模标准三个方面,存在规律性的结论,具体如下:4.2.1室内墓穴、生态墓穴面积

  国家、地方法规规章规定了骨灰墓穴酌占地面积,但对于室内墓穴、生态墓穴两个新型墓穴形式并未做出定量规定。通过借鉴周边城市经验,结合南京实际,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总结归纳出室内墓穴和生态墓穴的面积。(1)室内墓穴。

  室内墓穴包括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廊、骨灰墙等立体化的骨灰存放方式。目前,一般骨灰堂每穴占地为0.1平—0.5平。为节约利用土地,建议按照平均每穴占地面积0.1平进行土地需求预测。(2)生态墓穴。

  生态墓穴有植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安葬方式,能够体现我国传统信奉的“入土为安”的思想,又能够复合利用土地,将殡葬与绿化有机结合,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绿化建设,符合殡葬改革的方向。

  植树葬—将骨灰直接埋入选好的树下,挂牌标记。此类安葬方式树间距为3m,每棵树下布置两个墓穴,平均每穴占地4.5平。

  花坛葬—将骨灰直接埋入选好的花坛,做简单标记。按照间距30cm布置1个墓穴,平均每穴占地0.09平(图4)。

  草坪葬——将骨灰直接埋入选好的草地,做简单标记。按照间距1m布置两个墓穴,平均每穴占地0.5m(图5)。

  上述3种类型墓穴平均每穴占地约为1.7平。4.2.2墓园各类用地比例

  对南京市现状环境、设施、经营状况较好的9座墓园中墓区、绿

  地、停车、道路、建筑各个部分用地比例进行归纳统计分析,得出这五类用地比例大致为15:3:1:1:1,墓区与其他配套设施面积比例大致为3:1。4.2.3公墓规模标准

  对南京市现状公墓的用地情况进行归纳统计分析,发现公墓规模标准基本可分为小型公墓、中型公墓和大型公墓,占地分别为10亩以下、50亩以下、50亩以上。

  4.3民意调查的支撑

  通过法规规章梳理、实证案例总结,对照公墓体系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发现在拜祭年限、各类墓穴规划预期比例、公墓职能类型和公墓服务半径等四方面仍存在技术标准缺项,而且这四方面与人们的思想观念密切相关。为此,本文采用民意调查的方式开展研究。

  本次民意调查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由各区县殡改员组织发放并负责回收司卷,对南京市域十一区两县(包括六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县;)酌全部街镇20周岁以上的居民进行调查。每个街镇发放2口份调查问卷,最终回收司卷2520份,回收率为100%,其中有效问卷2137份,有效率为84.8%(问卷完整或主要

  数据齐备,且不存在雷同性视为有效)。调查样本的典型性强、代表性好,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民意调查结论的准确性。4.3.1拜祭年限

  通过问卷调查发观,绝大多数人拜祭至祖父辈,按20年一代计算,一座坟墓的拜祭午限约为40年,此后可能成为无主坟。而且拜祭年限存在一定的空间布局规律:老六区拜祭年限约为40年,近郊区和远郊区县拜祭年限约为60年。4.3.2各类墓穴规划预期比例

  (1)现状以骨灰为主,并且老六区采用骨灰墓的比例高于郊区县。

  南京市在从土葬到火葬的第一次殡葬改革中工作成效显著,人们大多已采用骨灰墓穴、骨灰深埋等墓穴形式(合计约占86%),但是目前基本没有采用室内墓穴、生态墓穴等新墓穴形式。而且现状墓葬形式存在一定的空间布局规律:远郊区县、近郊区和老六区遗体墓所占比例依次递减,而骨灰墓和骨灰深埋所占比例

  依次增加。

  (2)新型墓穴形式接受度较高,并且与教育程度呈正相关,老六区

  新

  型墓穴形式接受度高于郊区县。由问卷调查可知,在7种新型墓穴形式中,骨灰深埋的接受度最高,室内墓穴的接受度总休高于生态墓穴。而且新型墓穴形式意愿存在一定的空间布局规律:老六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树葬、花葬、草葬等新型坟墓形式意愿的比例依次递减,骨灰深埋的意愿比例依次递增。可见,对于

  型墓穴形式接收度、老六区高于近郊区和远郊区县:

  此外。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群对新型墓穴的接受度也高。除了骨灰深埋形式外,其余6种新墓葬形式的可接受程度中,均呈现由大学及以上、高中、初中和小学及以下依次递减的规律。

  综上所述,“各类墓穴规划预期比例”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考虑到人们对于新型墓穴形式的接受需要一

  个较长的过程,因此近期仍然以骨灰墓穴为主,随着人们思想观念、受教育程度酌逐步提高,中远期室内墓穴、生态墓穴酌比例相应提高。并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其十近期室内幕穴比例略高于生态墓穴,远期则成此消彼长的态势;二是老六区、近郊区、远郊区县的“各类墓穴规划预期比例”采用不同标准,新型墓穴比例呈递减趋势。

  4.3.3公墓职能类型

  在扫墓活动形式的意愿中,亲朋好友间聚会是扫墓活动的主要形式(约占4口%)。扫墓活动形式酌意愿存在一定的空间布局规律:亲朋故友间聚会是最主要的形式、旅游郊游、休闲、欣赏风景、陶冶情操的活动均是老六区和近郊区的第二选择意愿,而气氛悲痛、场面严肃的活动则是远郊区县的第二选择意愿。这孙规律与地区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表现出一定相关性。

  综上所述,公墓在满足死者安息地这一基本功能的前提下,不再局限于缅怀先辈的功能,聚会、休闲、观赏、教育等新型功能逐步加强,而且随着市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结合现代公墓的生态化酌发展趋势,按照公基主导功能的不同。公墓职能类型可以分为生态型、公园型、旅游型和纪念型等四种职能分工类型,不同职能公墓的建设标准和适建地区基本况如表3所示。4.3.4公

  墓服务半径

  问卷调查表明,“公墓服务半径”没有统一的标准,老六区、近郊区、远郊区县对十公墓距离的接受度20km、1口km、5km逐步递减的趋势,可贝,公墓服务半径与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相关,哇,并

  且随着人们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对于公墓距离的要求也会逐步放宽。5结语

  本文在建构公墓体系规划编制内容的基础上,通过法规规章梳理、实证案例总结和民意司卷调查三种途径.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墓体系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共包括三大类九小类。鉴于公墓体系规划的一些技术标准与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进步程度、生活风俗习惯等密切相关,因此南京市的经验不可简单复制。今后我们可拟选择有代表,吐的不司地区作为实证研究样本,以进一步探索具有全国示范效应的公墓休系规划的技术标准。

  第四篇:公墓请示

  关于建设公墓的请示

  县委、县政府:

  近年来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但公墓建设仍然是个空白,公墓应该是城市建设的组成部分,在一定意义上象征着现代城市的文明程度,它的缺失会带来一些不和谐影响,特别是在我县全民招商、大上项目的环境下,由于公墓建设的滞后带来的问题日益显现。首先,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墓地零散地分布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各个区域,致使项目建设无法避开墓地,受可葬土地资源紧缺的影响,有的墓地需重复搬迁,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增加了城市及项目建设的成本。甚至有的坟地无地可搬迁,造成坟主漫天要价,延期了工程,更有甚者使项目搁臵。第二,由于县城区不断向外延伸拓展,城区土地已被大量征用,并且有扩展趋势,城区居民将面临失去自有土地的事实,出现逝者无地可葬的尴尬局面。

  为此,我县建设公墓势在必行,本着合理规划、优化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项目拟选址@@@以北、%%%以西,占地

  1000亩(南北长1000米、东西宽660米)。

  妥否,请批示。

  县民政局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五篇:公墓流程

  四、申办程序

  1、公墓建设单位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需的证明材料;

  2、区民政部门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的形式并根据总体规划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

  3、初审同意的,报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审核;

  4、上述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区民政部门汇集有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报省民政部门;

  5、省民政部门批复同意后可以兴办或扩建;

  6、公墓竣工后,由省民政部门和公墓所在地参与公墓建设审批的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区民政部门发给《公墓服务证》。

  五、申办期限

  (一)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初审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期通知书》,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二)民政部门初审期间,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民政部门应当自公墓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墓服务证》。

  六、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公墓规划图;

  4、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二)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1、初审材料和县(市、区)、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2、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3、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篇二: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

  

  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村级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搞好我村环境卫生管理,营造一个干净、优美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的卫生与健康意识,使卫生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塑造和谐文明新农村的形象,全面发动我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努力争创卫生村,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如下卫生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和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经商户必须遵守本制度,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各村户负责各自生活区内和责任地段的花草树木栽植和维护,共同维护门前及周围的秩序,制止在道路旁乱堆物品、乱设摊点、乱停车辆等不良行为。

  第三条:各村户和单位必须做到庭院整洁,柴草农具堆放整齐,家禽家畜圈养,厨房、住房整洁,窗明干净、物放有序,厕所清洁,无蛛网、积尘、无垃圾杂物、无臭、无蝇蛆、粪便无害化处理,房前屋后路平沟通。

  第四条:村保洁领导小组对全村卫生环境实行主任、副主任、委员分片负责组织群众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治,每周进行卫生大扫除,每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全村卫生检查。村委会根据卫生评比考核标准进行检查评比。对全年三次卫生大检查连续评为最清洁的农户和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不合格的农户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本制度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制订,解释权属本村村民委员会。

  村级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搞好我村环境卫生管理,营造一个干净、优美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的卫生与健康意识,使卫生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塑造和谐文明新农村的形象,全面发动我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努力争创卫生村,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如下卫生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和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经商户必须遵守本制度,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各村户负责各自生活区内和责任地段的花草树木栽植和维护,共同维护门前及周围的秩序,制止在道路旁乱堆物品、乱设摊点、乱停车辆等不良行为。

  第三条:各村户和单位必须做到庭院整洁,柴草农具堆放整齐,家禽家畜圈养,厨房、住房整洁,窗明干净、物放有序,厕所清洁,无蛛网、积尘、无垃圾杂物、无臭、无蝇蛆、粪便无害化处理,房前屋后路平沟通。

  第四条:村保洁领导小组对全村卫生环境实行主任、副主任、委员分片负责组织群众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治,每周进行卫生大扫除,每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全村卫生检查。村委会根据卫生评比考核标准进行检查评比。对全年三次卫生大检查连续评为最清洁的农户和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不合格的农户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本制度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制订,解释权属本村村民委员会。

  村级各项制度汇编

  〔仅供参考〕

  2022年12月

  1、“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12、党支部主要工作职责……………………………………53、村民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4、党建工作责任制…………………………………………5、党支部民主决策制度……………………………………16、党支部议事规那么…………………………………………127、党员干部学习制度………………………………………148、“三会一课〞制度…………………………………………159、民主评议党员制度………………………………………1610、民主生活会制度…………………………………………111、党员思想汇报制度………………………………………113、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职制度……………………………214、党员党费管理制度………………………………………2115、开展党员制度……………………………………………2216、党员行为十条标准………………………………………2317、党员电化教育制度………………………………………2418、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和廉洁自律规定………………2619、村“两委〞关系协调制度…………………………………220、村民会议制度……………………………………………221、村民代表会议制度………………………………………322、一事一议制度……………………………………………3123、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3224、村务公开制度……………………………………………3325、民主理财制度……………………………………………3526、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327、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328、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329、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4130、村规民约…………………………………………………42“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

  一、“四议两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四议两公开〞即:支部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主要针对村集体资产处置、经济社会开展规划、筹资筹劳方案、土地征用、兴办公益事业和大额集体资金使用等涉及农村经济开展和农民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均纳入“四议两公开〞工作范围。

  二、“四议两公开〞的程序

  〔一〕支部提议。所有村重大事项的决策实施,由村党支部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支部提议要坚持“三个原那么〞:一是依法提议原那么。村党支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各项法规政策,准确把握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确保提议符合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是实事求是原那么。村党支部要充分考虑本村经济根底、社情民意、承受能力,确保提议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三是民主集中制原那么。从群众最关心最需要的事着手,深入群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集思广意,归纳分类,形成合民意、顺民心的方案,确保实施后能够惠及群众。

  〔二〕“两委〞商议。由村“两委〞成员共同对村党支部的提议进行论证,将村党组织的意图转入村民自治程序。“两委〞商议必须把握“三

  个环节〞:一是坚持事前酝酿,会前一周内由党支部将中心议题发至“两委〞班子成员,给“两委〞成员充分考虑时间。二是反复酝酿。召开“两委〞成员会议进行讨论,“两委〞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商议时可邀请驻村县乡领导、包村干部等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论证。三是拟定方案。根据与会人员意见,对提议进行修改完善,再次征求“两委〞成员意见,力求达成共识,实现思想同频、目标同向、工作同步。

  〔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把审议意见交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进行讨论,并表决通过。大会决议中要把握的“三个环节〞:一是做好审议意见说明。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党员干部到村民代表家中访谈等形式,让村民代表充分了解决策事项的有关政策、要求、措施和必要性等,落实村民或村民代表的知情权。二是召开会议进行表决。组织村民代表或村民召开会议,严格按照程序表决决策事项,必要时可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会议要先宣布审议意见并加以说明,后对审议意见进行表决。对大多数人同意、少数人反对的决议事项,再次走访群众,弄清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争取更多支持。对未能通过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决策确实错误的及时中止,思路正确但条件不成熟或措施不完善的,待条件成熟、措施完善后再立项审议。

  〔五〕“两公开〞。公告决议公开一律在村活动场所和公示栏公示7天,并发挥大喇叭作用进行公开,公开形式可以多样,力求群众明白,公开面广。公示期满没有疑议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照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所做的决议,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对个别有疑议的群众,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对群众反映普遍较大,疑议较多的,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向群众公开。落实中遇到突发情况需变更方案的,及时向党员群众通报,变化较大的继续启用“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

  实施结果公开要在工作结束一周内进行,公开形式不定,但必须面广、清楚、细致,对涉及资金收支的,一并要对帐目收支情况进行公开。

  党支部主要工作职责

  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党在本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根底,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确定重大问题决策意见。研究确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对涉及村民利益,需递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提出明确的决策性建议意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三、推进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和改善对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等组织的领导,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责,开展创立性工作。积极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四、抓好党支部自身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村“两委〞联席会议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对本村党员及村组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抓好开展新党员工作;健全和落实党支部工作定期通报制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五、推动村级经济开展。认真分析研究并充分挖掘本村各类资源优势,积极引导村内各类经济组织和村民因地制宜地调整产业结构,开展生产,增加收入,并为他们的生产管理活动搞好组织、协调和效劳工作。围绕保值增值、认真做好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多渠道开展村级经济,不断增强村级组织为民办实事的能力。

  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拟定农村社会建设的目标和意见,协调本村各类组织,加强对村民的法律

  法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国情、村情、民情等教育,共同搞好农村根底设施和精神文明建设及社会治安、方案生育、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倡导文明新风,提高村民素质,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七、做好群众工作。听取村民意见,反映村民呼声,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帮助村民解决困难,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为村民生活提供各项有效效劳。

  八、完成其他各项工作,积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村民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召集并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贯彻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制订并实施本村开展规划。编制与乡镇区域规划相适应的村域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及年度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村民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办理与本村有关的事项;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民主理财、村干部离任审计及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

  五、开展和管理本村经济。积极支持、组织村民和各类经济组织多渠道开展经济,并做好相关的效劳和协调工作;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开展集体资产经营活动。

  六、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搞好村内公共根底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努力解决村民在生产、生活中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好拥军优属、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搞好预防保健、方案生育等其他社会性工作。

  七、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村民进行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及时调解民间纠纷,促进

  家庭和睦和村民团结,处理好与驻村单位及邻村的关系,组织村民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八、完成其他工作。

  党建工作责任制

  一、党支部必须紧紧围绕“五好〞、“四有〞目标开展党建工作。总支部书记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党支部工作负总责,要不断改良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规划。

  二、党支部在抓党建工作中,重点抓领导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经济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新党员的开展以及各项中心工作的完成。

  三、党支部必须每季度对各项党建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实行自我考核,并将情况向镇党委汇报,对存在问题,认真分析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有、镇管、县审计〞〔村财乡代管〕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具体要求是:在不改变其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的别离,由乡镇农经站代理会计业务,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管理。各村委会要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定期报账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二、标准财务工作流程。严格实行村账镇管,取消村集体自有资金账户,由镇农经站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分村记账,分户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

  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加盖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章,并经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同时签批后,报镇农经站审批前方可入账。

  严格执行村级招待费限额额制度,1200人以下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8000元;1201——2000人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15000元;2001人以上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20000元,超出限额局部不予核销。对有大宗工程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多列支招待费的村,须由村书记、村主任共同说明理由,其招待费标准由镇政府另行核定。对各村民小组发生的账目,要由村民组长签字,村主任签批,村报账员整理入账,每年结账一次。

  三、实行民主理财。为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承包、集体举债等,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7人组成,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坚持原那么、办事公正、主持正义、认真负责。制定民主理财方法,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切实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

  四、强化村集体资金管理。为标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村集体收入必须在三日内交镇农经站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严禁村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每发现一起对村书记、主任、报账员各罚小金库的33%并没收小金库全部款项,对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另外,各村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那么,充分发挥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举债经营,有效化解旧债的同时,不允许产生新债。

  谁借债谁负责。

  村级管理制度

  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村级组织的议事规那么,明确议事职责,标准议事行为,有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会议类型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2、村民委员会会议;3、村民代表会议;4、党员大会;5、村民大会。第三条职责任务

  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村党支部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主要是传达上级党组织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明确近期支委工作要点,安排部署当前党的建设工作,加强改良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开展党员、党费收缴、教育培训、民主评议党员和评先选优等工作。

  2、村民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决定,研究拟定本村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年度方案和村务管理;讨论研究退耕还林、救灾救济款物、粮食直补、农机具补贴等政策性补助资金的发放;农村低保、医保、宅基地审批上报;人饮、道路、学校等根底设施建设。

  3、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是审查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及较大数目的收支,讨论研究农村低保、宅基地审核上报,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国家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村级开展的重大事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使用;研究制定人口方案、村集体经济工程和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管理方案;4、党员大会:村党支部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是学习传达、部署上级党组织有关精神;通报支部工作情况,听取党

  员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党员的开展、转正、表彰和处置;讨论本村经济建设、社会开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等工作。

  5、村民大会:村民委员会召集,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根据需要召开。主要是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讨论和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决议。第四条会议记录

  各村应有村党支部会议记录、村委会会议记录和学习培训记录。

  1、村党支部会议记录:主要记录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中的各项议程及产生的决议决定。

  2、村委会会议记录:主要记录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中的各项议程及产生的决议决定。

  3、学习培训记录:主要记录日常对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实用技能、技术的学习培训情况。村干部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村干部工作实绩,不断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标准村干部行为,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每年组织村级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活动,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双重评议,乡镇进行任期和年度目标量化考核,对村级班子、村干部作出评价。

  第三条评议考核的原那么:1、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的原那么;2、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原那么;3、发扬民主,群众公认的原那么。第四条参评人员

  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级其他组织负责人。第五条评议考核时间一般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第六条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2、坚持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情况;3、引导和带着群众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篇三: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

  

  管理公墓墓地制度

  葬在经依法批准的穆斯林公墓或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内,不得乱葬乱埋。

  墓地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现园林化目标。

  拒不改正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单位埋葬遗体超出规定占地面积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死者亲属埋葬遗体超出规定占地面积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

  〔四〕在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举办丧葬活动,阻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平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从事与穆斯林丧葬活动无关的活动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效劳收费规定收费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分。

篇四: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

  

  公墓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制订本制度。

  一、实行殡葬改革,进入公墓安放骨灰,必须事先到公墓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墓管理人员安排墓位,交纳费用后,方可进入墓区安放。

  二、安放骨灰必须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安葬,霸占坟地,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坟墓。坟墓的规格为单坑平方,双坑平方。

  三、加强公墓防火,提倡文明祭祀,鲜花祭祀,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炮竹,一定要火熄灭后人再离开,不得乱扔烟头,确保墓区林区安全。如因火烛、燃放烟花炮竹、烟头等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注意公墓环境卫生,祭祀物、塑料袋、死者遗物等祭祀后必须收回放焚烧坑内焚烧,不得放在墓前,确保公墓内环境卫生。

  五、爱护墓区内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车辆进入墓区必须按序停放。

  六、坟前花圈等祭祀品,保留15天后统一焚烧处理。

  七、以上规定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坟墓迁移规定

  为使我镇坟墓迁移规范有序进行,制定以下规定:

  一、统一需迁移的坟墓是指涉及土地征用开发、镇重点工程项目、村庄整治、三沿五区整治等地块范围内需迁移的坟墓。

  二、收费标准:因土地征用、镇重点项目、村庄整治等需迁坟的,办理审批手续后,按公墓收费标准全额交纳费用后迁入,再由新农村指挥部和项目办予以补助;个人要求迁入公墓的,经审批按公墓规定全额收取费用后迁入。

  三、审批程序:

  1、由所在村出具迁坟申请,迁坟清单,填写迁坟审批单一式三份,写明申请理由,迁移数量等报所在办事处;

  2、除尘

  所在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单位;

  3、项目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镇党委审批;

  4、镇党委审批后,迁坟相关村到公墓管理办按审批坟墓数交纳费用,再由社会事务办和公墓管理办工作人员统一安置。

  四、迁坟安置:

  1、迁坟安置由公墓管理人员按审批数量安排坟墓,不划分村与村之间的界线,具体到户的安置由所在办事处和村负责。

  2、坟墓迁移进墓区,将骨灰迁进墓区,不得将原坟墓迁进墓区或自行改建、扩建坟墓。

  3、迁坟数量因统计不足,超过审批数量的,及时办理

  相关的审批和交费手续。

  4、迁坟数量因统计误差,达不到审批数量的,剩余公墓由公墓管理办及时收回。严禁以少报多,多余的坟墓村一级不得擅自安排,由公墓管理办统一管理。

  五、坟墓迁移采取报结制度。坟墓迁移结束后,由村干部、办事处联村干部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社会事务办和公墓管理人员统一办理迁坟报结手续,填写迁坟报结单,根据报结情况对已交纳的费用进行找补。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篇五: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标签:标题]2016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余杭区生态墓地管理规定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2015-10-1912:46第一条为不断深化我区殡葬改革,加强我区生态墓地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引导群众改变传统墓葬方式,全面推行骨灰生态葬法,促进生态城区建设。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4)5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生态墓地审批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生态墓地规划平面布置图和地形图;(三)镇乡、街道及民政办(科)审核意见;(四)土地、规划、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四条生态墓地建设要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选址要突出绿色、环保,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原则上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公益性墓地。如重新选址,必须利用荒山脊地,避开”三沿五区”(指沿铁路、公路、通航河

  1/5---------------------------------------------感谢观看本文-------谢谢-----------------------------------------------------------[标签:标题]2016道两侧视野范围和耕作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和农村的居住点。要与城市建设和开发区建设整体规划相配套,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墓地布局合理,要有明显的墓区标志。墓区与过道相连,路况良好,建有专门的管理用房、休息场所和停车场地等配套设施。

  第六条生态墓地必须实行园林化管理。坚持树种多样化、花草搭配合理化、整体园林化的原则,自生态墓地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第七条生态墓地建设要坚持墓碑小型化、工艺化、地表无坟化、墓区生态化。墓碑控制在长40厘米、宽30厘米内,墓碑平置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墓碑间距条理整齐。

  第八条生态墓地建成后,对原有公益性小公墓必须进行封闭式管理,墓区外周围无老坟(坟壳),涉及开发须搬迁的坟墓(遗骨)及火化后骨灰一律按规定实行生态葬。

  第九条生态墓地由当地镇乡、街道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热爱殡葬事业,对用户服务周到,对安葬的骨灰盒(骨甏),要做好墓证

  2/5---------------------------------------------感谢观看本文-------谢谢-----------------------------------------------------------[标签:标题]2016(卡)的发放和登记造册、存档及统计工作。

  第十条墓区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的卫生和绿化修剪工作,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定期清理绿化带内的杂草和花圈,墓穴周围无白色污染、无果皮纸屑、无烟蒂,配备必要的垃圾箱,有集中焚烧炉(点)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防火意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墓地入口或其他醒目处要设立禁示牌、防火标志、添置防火设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迷信物品。

  第十二条清明、冬至期间应加强值班,为群众祭祀活动提供方便,引导群众用鲜花等文明方式祭祀亲人,制止封建迷信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生态墓地墓穴使用年限以二十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六个月内,用户可以向生态墓地建设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四条生态墓地的墓穴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墓穴价格=成本+配套设施费,成本主要由墓地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组成。配套设施费是指为生态墓地共用配套的道路、绿化等建设费用,3/5---------------------------------------------感谢观看本文-------谢谢-----------------------------------------------------------[标签:标题]2016可以按成本的10%计提,专项用于生态墓地建设,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墓区维护费和花草养护费原则上每年每穴不得超过30元。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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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感谢观看本文-------谢谢-----------------------------------------------------------[标签:标题]2016定》,制订

  5/5---------------------------------------------感谢观看本文-------谢谢-----------------------------------------------------------

篇六: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指有偿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土葬区为本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在火葬区,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经营性公墓。

  在土葬区,应有计划地建立公墓性墓地。

  第五条

  建立公墓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建立公墓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墓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土地、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八条

  建立公墓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控制数量的原则。

  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制定公墓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高亢地、低洼地、盐碱地等,不得占用耕地。

  第十条

  公墓墓地发芽距离风景名胜区2000米以外,距离铁路、公路和干河50米以外。

  第十一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凭《公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公墓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民政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申请单位的资格证明;(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四)征用或占用土地的审批意见;(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在县(市)范围内建立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公顷,不得设立分公墓或公墓区。

  申请扩大公墓用地面积的,应按照建立公墓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三章

  公墓管理

  第十五条

  公墓建立单位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第十六条

  公墓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公墓墓志应小型多样,墓区应合理规划、因地宜地进行绿化、美化,绿化面积不少于公墓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逐步实现园林化。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墓内建立家庭墓、宗族墓、活人墓。

  公益性墓地建立单位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笥公墓墓穴的墓主,应向公墓经营者交纳规定费用。

  经营性公墓墓穴的墓主,不得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墓穴。

  第二十条

  公墓经营者应当从墓穴销售款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费用作为公墓维护费。

  公墓维护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公墓墓穴全部出售后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改变经营性公墓的"墓地用途。确需改变墓地用途的,应按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改变墓地用途需要搬迁墓穴的,申请单位应负责迁墓,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墓经营者设立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应当持《公墓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市或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公墓业务代办活动。

  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代办非法经营性公墓的经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刊登、播映公墓业务广告的,公墓经营者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提供《公墓经营许可证》。对不提交《公墓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刊登、播映。

  第二十四条

  公墓经营者及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必须使用市、县(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殡葬服务专用票据。

  第二十五条

  公墓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交纳管理费。管理费由市物价部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者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批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的;(二)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三)经营性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代办非经营性公墓的经营业务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建立公益性墓地的,由市、县(市)、区民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民政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利用外资建设的公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余杭区生态墓地管理规定2015-10-1915:17|#2楼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我区殡葬改革,加强我区生态墓地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引导群众改变传统墓葬方式,全面推行骨灰生态葬法,促进生态城区建设。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4)5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生态墓地审批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生态墓地规划平面布置图和地形图;

  (三)镇乡、街道及民政办(科)审核意见;

  (四)土地、规划、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四条

  生态墓地建设要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选址要突出绿色、环保,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原则上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公益性墓地。如重新选址,必须利用荒山脊地,避开"三沿五区"(指沿铁路、公路、通航河道两侧视野范围和耕作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

  护区)和农村的居住点。要与城市建设和开发区建设整体规划相配套,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

  墓地布局合理,要有明显的墓区标志。墓区与过道相连,路况良好,建有专门的管理用房、休息场所和停车场地等配套设施。

  第六条

  生态墓地必须实行园林化管理。坚持树种多样化、花草搭配合理化、整体园林化的原则,自生态墓地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第七条

  生态墓地建设要坚持墓碑小型化、工艺化、地表无坟化、墓区生态化。墓碑控制在长40厘米、宽30厘米内,墓碑平置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墓碑间距条理整齐。

  第八条

  生态墓地建成后,对原有公益性小公墓必须进行封闭式管理,墓区外周围无老坟(坟壳),涉及开发须搬迁的坟墓(遗骨)及火化后骨灰一律按规定实行生态葬。?第九条

  生态墓地由当地镇乡、街道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热爱殡葬事业,对用户服务周到,对安葬的骨灰盒(骨甏),要做好墓证(卡)的发放和登记造册、存档及统计工作。

  第十条

  墓区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的卫生和绿化修剪工作,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定期清理绿化带内的杂草和花圈,墓穴周围无白色污染、无果皮纸屑、无烟蒂,配备必要的垃圾箱,有集中焚烧炉(点)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防火意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墓地入口或其他醒目处要设立禁示牌、防火标志、添置防火设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迷信物品。

  第十二条

  清明、冬至期间应加强值班,为群众祭祀活动提供方便,引导群众用鲜花等文明方式祭祀亲人,制止封建迷信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

  生态墓地墓穴使用年限以二十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六个月内,用户可以向生态墓地建设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四条

  生态墓地的墓穴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墓穴价格=成本+配套设施费,成本主要由墓地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组成。配套设施费是指为生态墓地共用配套的道路、绿化等建设费用,可以按成本的10%计提,专项用于生态墓地建设,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墓区维护费和花草养护费原则上每年每穴不得超过30元。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

  

  公墓管理规章制度公墓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

  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殡葬改革,进入公墓安葬骨灰,必须事先

  到街民政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墓管理人员安排墓位。□

  二、安放骨灰必须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

  擅自安葬霸占坟地,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坟墓。□

  三、墓区防火工作严格执行各级防火规定,提倡文

  明祭祀、鲜花祭祀,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炮竹,一定要火

  熄灭后人再离开,不得乱扔烟头,确保墓区安全。如因火

  烛、燃放烟花炮竹、烟头等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注意公墓环境卫生、祭祀物、塑料袋、死者遗

  物祭祀后必须放回焚烧坑内焚烧,不得放在墓前,确保公

  墓内环境卫生。□

  五、爱护墓区内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

  价赔偿。车辆进入墓区内必须按序停放。□

  □

  六、坟前花圈等祭祀品,保留七天后统一焚烧。七、公墓管理费收取按每座一年12元,在清明节

  期间由管理员一次性收取。

  □

  武湖街民政办□

  □

  2016年3月1日公墓管理法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一

  “暂”就是19年□

  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发布《公墓管理暂行办

  法》,没想到这一

  “暂行",就是19年。□

  19年不长,但对于公墓管理来说,这19年却是非

  常关键的时间段。按照本报2016年4月的一则报道,北京

  市目前每年需要安置约7万份骨灰,按照相关规定每个墓

  穴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计算,北京市每年也需要7公顷净

  地,折算成现实中的墓地,大概占用20公顷的土地。这就

  意味着,如果不对公墓期限进行严格管理的话,死人与活

  人争地将很快成为现实。□

  公墓期限应该由谁说了算?应该用什么指标来衡量?

  死人与活人争地,这事应该向着谁?这些都是严肃的问题,却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甚至在大限将至之时,逝去者的公墓将如何处理,至今也没有相关部门做出解释和引导。□

  想要回答这些问题,并不能靠简单的数学计算得出

  答案。更需要利用人性化的管理手段,在社会效益与经济

  效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换句话说,既然规定公墓的使用期

  限是20年,那么这个眼看着就要暂行20年的“暂行办法",

  是不是也得尽快完善一下了?

  □

  民政部关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

  □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

  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

  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

  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

  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

  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

  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

  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

  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

  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

  上各级□

  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

  3/6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

  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

  □

  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

  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

  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民政厅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

  第三章公墓的管理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

  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

  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

  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

  维护。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

  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

  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

  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

  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

  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

  政厅制定。□

  □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

  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

  5/6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

  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

  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

  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

  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

  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

  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2年08月25日

  实施日期:1992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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