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不再参与招投标后谁监督6篇

篇一:纪检不再参与招投标后谁监督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谈“三转”后纪检监察工作如何在招投标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

  作者:冯轩

  来源:《各界·下半月》2020年第01期

  摘要:经营性企业中的纪检监察机构长期以来都是扮演着“保姆”的角色,特别是在绝大多数企业引入招投标机制后,纪检监察机构几乎都是通过全程参与的方式来进行监督。这也造成了纪检监察工作出现了大包大揽、覆盖面不断扩大、战线越拉越长、工作任务越来越多,甚至超出了纪检监察的职能范围,本位的工作主体执纪监督反而出现了弱化、淡化的问题。

  关键词: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廉政建设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变成了企业经营人员,参与到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当中。2014年,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的王岐山同志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专题研讨班上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监督直接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纪检监察机构的“三转”,这也是新时期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所在,形式所需,全面准确把握“三转”的科学内涵和具体要求,加快推进“三转”,对于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结合城投科技公司实际,深入分析城投科技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在公司招投标工作中如何发挥监督作用。首先,我们需要具体了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具体意义。“三转”的目的就是要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纪检监察队伍,这不仅是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部署,更是新时期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要求。

  一、转变工作职能,为城投科技生产经营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首要是转职能,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转职能,目的是严格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职责定位,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城投科技公司成立初期,纪检监察工作采用了“旁站式”,虽然起到了现场监管的作用,但久而久之,反而容易成了推诿责任的借口,“三转”后,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该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找准定位、厘清职责、攥紧拳头,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三大主业,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形成一种高层次的监督的再监督,把不该管的交还给主责部门,切实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集中精力抓好主业,为促进城投科技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定期组织涉及招投标工作的各部门开展招投标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以案代训”,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切实发挥廉政教育的治本功能。

  二、转变工作方式,清除阻碍企业健康发展的路障

篇二:纪检不再参与招投标后谁监督

  

  精心整理

  浅谈纪检监察人员如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近年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分别不同程度的参与了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督,从实际情况看,相当一部分纪检监察人员对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理解的不深不透,对纪检监察人员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如何监督?监督什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等不够明确。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第十一届四次全会部署的反腐倡廉各项任务,促进西安工程建设领域的科学发展和廉政建设,本人将调研、学习招投标活动中监督工作的一点心得体会供大家借鉴参考。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纪检监察人员,首先必须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原则的基础上,主要掌握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有无健全和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招投标行政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三)招标人是否认真执行告知制度,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等其它招标方式是否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四)是否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投标活动现场监督,主要是对招标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标底编制的保密性,开标、评标、中标程序的合法性及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开标过程主要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开标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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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开标时间与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在同一时间,开标地点是否按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招标文件的接收,是否当场检查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是否公开唱标,所有应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部公开。

  5、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对提出的异议是否当场给予合法解释,仍有争议的是否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

  (二)对评标过程主要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评标委员会组建和人员构成是否合法。

  2、评标程序是否合法、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评委是否客观公正地评标。

  3、评委等工作人员是否遵守评标纪律,评标过程是否严格保密。

  ?(三)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2、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3、参加招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构等调查了解情况。

  4、查阅招投标情况报告、工作记录、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5、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6、根据需要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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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有关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因此对招投标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违纪问题,要按照职能分工的要求,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其主要掌握以下两点:

  (一)发现招标人、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不符合法规的问题,纪检监察人员要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督促纠正;对出现违法违规问题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投标人、社会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参与监督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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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纪检不再参与招投标后谁监督

  

  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察室对招标管理工作的监督,促进招标管理制度和流程的落实,不断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室依法对招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要为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工作提供条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条

  参加监督招标工作的纪检监察人员必须经监察室授权和批准;必须熟悉和掌握与招标投标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必须严格遵守监督纪律,坚持监督原则,不得参与招标具体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招标规定和纪律,各级领导人员,凡不担任专家评委的,一律不得参与评标活动,特殊情况需要参加的必须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

  第五条

  监督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执纪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效益最大化,维护国家、公司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监督职责

  (一)保证国家和招标投标规定和原则的落实。

  (二)保证招标工作的过程程序严密、操作规范。

  (三)受理有关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监督范围

  (一)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过程。

  (三)施工单位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

  (四)设计单位的招标过程。

  (五)大宗办公用品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

  (六)其他项目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

  第八条

  监督内容

  (一)对招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集中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会,了解掌握招标采购计划安排和进展情况,对违反有关纪律的人员和事情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的资格审查。

  (四)对投标单位入围资格的审查进行监督。

  (五)参加标前会。听取、了解和掌握以下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1.招标相关部门或招标人关于项目招标计划的情况介绍和招标、投标相关资料的解释说明。

  2.参会人员发扬民主的情况。

  3.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直接采购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确定。

  4.受邀投标人的确定。

  5.评标办法的制定。

  6.标段划分和分值分布的确定。

  7.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六)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专家评委、确定评标人员。确定的评标人员原则上都要按时参加评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所在单位或部门要书面说明理由。

  1.开标的时间、地点是否按规定举行。

  2.投标人是否按时到场。

  3.投标文件(含补充修改函件)是否按递交时间送达,密封情况是否完好。

  4.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确认开标结果报价单,并签字,留存备案。

  6.公布监督电话和投诉渠道。

  (八)监督评标

  1.评标的地点是否符合封闭要求。

  2.评标纪律是否公开宣布,有无违反情况。

  3.评标办法是否得到正确执行,评标专家的评分是否合规。对异常打分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计入总分。

  4.负责收取和集中保管评标专家及工作人员的通信工具,防止泄密。

  5.对评标报告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6.对评标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严重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九)监督定标

  验证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人是否在评标报告推荐之中,有无在评标报告推荐范围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情况。

  第九条

  发现以下问题,要进行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一)按照区局有关规定,机关各部门进行招标,必须向招标职能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取得招标授权时才能进行招标,并且定期报备。如若违背,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于采用其他手段规避招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轻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暗箱操作、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和投资严重流失的,一经查实,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招标人或招标组织如有索贿受贿、泄露标底和评标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经济处罚及党纪、政纪处分。是评标专家的同时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标人不如实填写投标书、串通投标、哄抬标价,或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他人投标的,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退出投标。投标人如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项目,要取消中标,并取消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篇四:纪检不再参与招投标后谁监督

  

  央企纪检监察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管理的监督

  【关键词】央企纪检监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管理;监督分析

  前言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业务管理的监督,对于建设单位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发展意义。在工程建设项目业务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很容易影响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执行。对此,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管理工作的重视,明确招投标业务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采取相应的针对性措施。与此同时,做好央企纪检监察工作,完善和创新纪检监察机制,更好的发挥纪检监察的作用,才能更好的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建设。

  1.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相关概述分析

  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很多专业性的内容、环节,而这其中,招投标业务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中最重要一部分,其中管理质量对完成整体建筑物的质量及投资成本控制具有重大的影响,所以需要在工程招投标管理方面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招标方式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主要的类型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承包、工程总承包等,这些方式需要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特点进行有效的招标。在实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严格的管理,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还需要对相关的文件进行更为有效的审

  核,在招投标过程中,为了保证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利用招标制定科学、合理的文件合同,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业务管理具有很大的作用。

  2.央企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2.1执纪问责的作用

  执纪問责是央企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延伸,对于维护中国共产党的章程、严明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具有重大又深远的意义。央企纪检监察部门借助对各种违法乱纪的情况进行严肃问责,有利于维护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又能充分发挥警示的作用,促使央企建立起良好的政治生态。

  2.2教育作用

  党风廉政教育是央企纪检监察职能得以充分发挥的重要基础,有效的帮助央企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防线,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业务管理过程中,坚持廉洁从业、秉公用权。党风廉政教育能够传播各种反腐倡廉的正面社会作用,促使广大从业人员能够建立积极向上、公正清廉的社会品德。

  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3.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存在利益化倾向

  现阶段,我们国家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采用的邀请招标是邀请投标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这种方式虽然能够控制投标者的数量,但是投标邀请书是招标方在事先审核之后发出,存在很多人情标和关系户,大部分有实力的企业被人为的排除在外,偏离了招投标活动的最原本目的。在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会在利益关系的驱使之下格外关注某一个

  投标单位,详尽的介绍该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对其他投标单位轻描淡写的一笔略过,具有明显的倾向化、利益化,直接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最终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

  3.2缺乏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

  作为专业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对于企业招投标活动的顺利执行具有重大又深远的意义。招投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代理招投标活动。基于目前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运作情况来分析,存在代理单位转包分包的问题,不能充分分配人力资源,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管理十分混乱,容易对工程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存在一定的问题。从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现象来看,缺少对招标代理行业的限制,相关建设部门的监管不到位不科学、不合理,造成了很多企业虽然接了代理业务,但是不能够为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提供专业、可靠的代理咨询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

  4.央企纪检监察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管理的监督

  4.1认真学习相关制度法规,夯实招投标管理的基础工作

  从学中进、从进中学,为了夯实央企纪检监察工作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管理中的基础工作,建设单位应该内部发力,结合实际发展情况,采用集中培训、个人自学、网络平台或者宣传报道等形式,组织相关负责人员以及业务人员学习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国家、省市级、地方等相关规定要求,以及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将法律风险防控、纪检监察工作等知识灌输在业务培训之内,丰富业务理论知识内容。除此之外,利用典型案例解读的机会,让更多的业务人员了解招投标

  管理的重要性,深刻的意识到管理疏忽的后果,促使更多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积极、主动的参与招投标业务管理的监督工作之中,才能更好的执行监督管理工作。

  4.2举一反三,针对问题,逐项整改,高效、规范的管理

  为了保证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的工作达到举一反三的良好效果,建设单位需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建立举一反三的报告,将其推行到日后的管理工作之中。比如:设备招标采购管理方面重点针对审计反馈的问题,分为4个部分在内部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实现自身的高质量发展。在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过程中,相关业务单位应该对照基本需求,结合招投标业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客观上分析,采用修订管理制度内容,加强日常沟通协调机制,制定相关管理要求,逐项、重点的进行整改,并制定后续的管理措施,达到稳中求进的管理目标。另外一方面,持续推进央企纪检监察工作,从立项、审批、备案、归档,从发放招标公示、招标合同的签订、结算、发票到付款等,每一个节点设置监督管理机制,不定期的组织审计监察工作,查找其中招投标业务管理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逐项规范、查缺补漏,在保证生产经营持续增长的过程中,实现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发展,推动建设单位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增加建设单位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结束语

  综上所述,央企纪检监察工作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管理过程中具有重大又深远的作用,保证建设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深刻的践行央企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推动建设单位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在工程建

  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采用精益求精的管理手段,杜绝各种施工风险,让招投标业务管理、合同管理能够符合纪检监察的工作规定,营造和谐、健康的施工环境,推动建设单位实现自身的高质量发展。

篇五:纪检不再参与招投标后谁监督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公司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部门负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且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影响按照程序依法确定中标结果,不得损害招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活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联合监督。

  第五条

  对工程招标活动依法进行的联合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可以视自身力量,将招标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具体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办理全部招标事宜。

  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3、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八条

  属于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将招标公告

  或邀请函、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情况书面报告、招标文件等报招标站备案。

  第九条

  采取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国家和长沙市指定的媒介以及政务网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公告载明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期间,投标人应到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窗口购买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公告载明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日期截止后,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承包商。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前,应当按规定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或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并落实建设资金。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当取得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取得概算批复。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测算出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应当将工程量清单、相应的施工图纸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招标人可以将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中公示,或在开标前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人工和机械等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调价标准和调价公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对招标内容设置暂估价并要求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指定唯一品牌和指定分包人,除非证明这一指定品牌产品和指定分包人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招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中通过列举某品牌产品以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举三个以上品牌的产品型号作为参照,并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内容:

  1、投标报价中可竞争费用以及不可竞争费用的内容说明;

  2、投标人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费用测算标准,测算出安全措施费用和文明施工费用,并在投标报价中单列,此项费用属于不可竞争费用;

  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列出在建设阶段应由中标人缴纳的各项强制性保险、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金额;

  4、投标人不得以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库存、顶帐等理由进行让利;

  5、招标人认为应当对投标报价提出的其他合法约束条件。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向投标报名单位收取投标报名费。资格审查文件出售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100元,招标文件出售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800元;施工图纸押金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图纸拷贝成本,投标结束后招标人应收回施工图纸,并向投标人退还图纸押金。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法人或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法人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法人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招标人应保证此类投标人的数量不超过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能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供。投标担保可以采用银

  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投标保证金担保等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担保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并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属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必须提交投标担保。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施工招标的,专家评委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

  专家评委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及长沙市的相关政府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确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具体的评标方法及适用条件、评标程序按相关招投标文件执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能如实反映招标过程和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在中标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内(含三个工作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未收到实名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到招标站办理中标结果备案,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开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含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其他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十个工作日内(含十个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前收到实名投诉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向投诉人提供正式的书面答复意见。在调查取证期间,招标人应当停止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投诉人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不影响招标人依法办理下一步手续,投诉人可以向其他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或其他形式的工程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

  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招标人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担保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担保金额应为中标价格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三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在3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

  后,应当在7日内到区合同管理站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法人或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在区内承揽工程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在区内承揽工程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或不履行合同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在区内承揽工程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以下内容是某公司的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机国际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公司企业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系统各企业组织承办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监督活动坚持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与范围

  第五条

  公司监察部门是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

  (二)对按照国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六)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

  第六条

  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监察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监督小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资格预审人员、评标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

  (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出具招标监督报告;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公司监察局负责:

  (一)对系统各企业建设工程中属于公司重点监督管理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系统各企业单项技改和检修特殊项目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组织的重大招标项目进行监督;

  (四)对本部基本建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以及物资采购(办公用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除上述四款外的招标活动,监察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子、分公司监察部门负责:

  (一)受公司委托,对有关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按照子、分公司规定的范围,对所属企业的相应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子、分公司本部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四)对所在地区关系重大、子分公司认为需要监督的项目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监察部门负责:

  (一)受公司、子分公司委托,对有关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上级监察部门直接监督之外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十条

  招标前期监督

  招标前期监督是指对招标计划相关的招标形式、招标组织方式、评标委员会构成及人数、招标范围及资格预审等内容进行的监督。

  (一)法定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是否经过研究和上级审批,有无化整为零或违反公司管理要求规避招标的行为;

  (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公司要求的相应资质和专业经验;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按公司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否报上级单位审批;

  (四)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的产生时间、人员组成、结构比例等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并按程序报上级单位批准;

  (五)邀请招标方式下,被邀请投标人是否按照要求不少于三家,被邀请投标人的名单是否经项目单位招标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是否有会议记录及签字手续;

  (六)资格预审是否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预审,是否有会议记录和相关签字手续;是否按照资格预审结果确定投标人短名单;

  (七)招标文件发出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是否不少于20日。

  招标承办部门应于资格预审前5个工作日通知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负责撰写招标前期监督报告(见附件1);委托监督的应于资格预审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前期监督报告报委托的监察部门。

  第十一条

  开标监督

  (一)参加标前会,对标前会讨论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重点监管项目的招标计划是否得到公司的批复进行确认;

  (二)对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回避进行监督;

  (四)对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招标承办部门是否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投标人是否签订《廉洁合同》(见附件)进行监督。凡在送达投标文件时没有签订《廉洁合同》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

  招标承办部门应在开标前5个工作日通知监察部门并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名单等有关资料。特殊情况下,至少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通知并提供上述材料。

  监督人员应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监督人员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未经监督人员签字,不得进入下一流程。

  第十二条

  评标监督

  (一)对评标专家是否按照评标细则进行评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评标专家以及现场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异常评价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评标专家是否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人员应在评标前宣读评标纪律,并做好通讯控制,对手机进行集中保管。

  第十三条

  定标监督

  (一)参加招标领导小组会,对是否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是否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是否形成会议纪要进行监督;

  (二)对重点监管项目的评标结果是否取得公司批复进行确认;

  (三)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撰写招标监督报告(见附件2);委托监督的应于招标领导小组会(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监督报告报委托的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

  对合同签定的监督

  (一)对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进行监督;

  (二)对是否按照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背离了招标确定的实质性内容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的监督

  (一)对有无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单位参加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

  (三)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有无泄露招标工作机密(包括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身份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中标人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六条

  上级监察部门对属于本级监督范围的项目可以直接监督,也可以委托监督。

  第十七条

  委托监督应当下达《招标监督委托书》(见附件)。上级监察部门既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也可以委托异地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进行转委托。

  第五章

  监督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负责招标监督档案管理,招标监督小组负责招标监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招标监督资料包括:

  (一)招标前期监督报告和招标监督报告;

  (二)招标监督委托书(委托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监察部门应在招标监督项目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将招标监督资料按项目进行存档,并明确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

  《廉洁合同》在招标文件发放前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签署,随招标文件一同发放。投标人签署后,在报送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的廉洁合同,随主合同一并保存。

  第六章

  惩处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应提出书面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公司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11并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单位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除追究招标承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项目单位或招标承办部门擅自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项目单位或招标承办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招标领导小组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无效,对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招标工作人员未履行工作职责,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参与招标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向他人泄露招标评标活动秘密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履行国家及公司招标管理的各项规定,招标工作监督到位,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在招标活动中,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可报请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招标管理有关廉洁合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上市公司的招标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子、分公司和直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公司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局负责解释。

  附件:

  ****公司招标前期监督报告

  项目名称:

  编号200×--×号

  12招标内容

  招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招标监督单位

  招标监督方式

  招标领导小组

  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

  专家

  总人数

  前期监督内容

  法定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

  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是否经过研究和上级审批

  有无化整为零或违反公司管理要求规避招标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公司要求的相应资质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单位自行组织

  □符合有关要求

  □不符合有关要求

  □公司

  □分、子公司

  □基层企业

  □自行监督

  □委托监督

  组长

  单位

  职务

  外聘专家人数

  监督情况

  □是

  □否

  异常情况说明和处理

  项目单位专家人数

  □是

  □否

  □有

  □无

  □是

  □否

  和专业经验

  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的产生时间、人员组成、结构比例等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并按程序报上级单位批准

  邀请招标方式下,被邀请投标人是否按照要求不少于三家,被邀请投标人的名单是否经项目□是

  □否

  单位招标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是否有会议记录及签字手续

  □是

  □否

  13资格预审是否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预审,是否有会议记录和相关签□是

  □否

  字手续;是否按照资格预审结果确定投标人短名单

  存在问题情况说明

  监督建议

  总体评价

  监督人员

  报告时间

  单位及部门

  联系电话

  附件:

  ****公司招标监督报告

  项目名称:

  编号200×--×号

  招标内容

  招标日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监督情况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异常情况说明和处理

  开标监督内容

  对重点监管项目的招标计划是否得到集

  团公司的批复进行确认

  投标人是否在符合规定时间递交标书

  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

  实际参加投标人是否符合上级单位(或本单位)批复的投标人短名单

  □是

  □否

  14对投标人是否签订《廉洁合同》进行监督

  开标地点

  □是

  □否

  开标方式

  采用一步开标法的开标时间

  采用二步开标法的开标时间

  投标情况

  第一步开标

  第二步开标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公司等×家参加了××设备的投标(具体投标人名单附后)。

  监督情况

  □是

  □否

  异常情况说明和处理

  少于3家投标人的招标项目处理说明

  评标监督内容

  评标专家是否按照评标细则进行评分

  评标专家和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评标纪律□有

  □无

  的情况

  评标专家是否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

  投标单位名称

  废标处理

  定标监督内容

  是否充分听取招标领导小组定标会与会人员的意见,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进行定标

  招标领导小组定标会是否形成会议纪要

  其他事项监督内容

  有无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单位参加投标,□有

  □无

  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的行为

  15□是

  □否

  投标项目

  监督情况

  废标原因

  异常情况说明和处理

  □是

  □否

  □是

  □否

  监督情况

  异常情况说明和处理

  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

  □否

  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

  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响招□有

  □无

  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有无泄露招标工作机密(包括评标、定标人员组成、身份及投标文件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中标人等)的行为

  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

  存在问题

  情况说明

  □有

  □无

  □有

  □无

  监察建议

  总体评价

  预中标单位

  监督人员

  报告时间

  中标项目

  单位及部门

  报价(万元)

  综合得分

  联系电话

  排序

  填表说明:1.监督报告的内容可以按照招标监督的具体情况进行增加;没有内容的栏目要填写“无”;

  2.监督人员必须在监督人员栏目签字。

  附件:

  廉洁合同

  项目名称:

  招标(合同)编号:

  甲

  方:

  16乙

  方:

  丙方(招标代理机构):

  为规范****公司×××的招、投标工作,防止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经甲方、乙方和丙方协商同意,三方将严格执行以下条款。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向乙方和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从业的制度、规定。甲方的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对三方在招、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洁情况进行监督。

  (二)甲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泄露招、投标中的商业秘密。

  (三)甲方的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取贿赂、收受回扣及好处费等;不得接受乙方馈赠的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乙方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和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要求乙方为其装修房子;不得要求乙方为亲属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乙方的钱(含有价证券)、物。

  (四)对乙方主动给予的钱(含有价证券)、物,甲方的工作人员要坚决谢绝,无法拒绝的要在两周内上交甲方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五)甲方的工作人员在招标及执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对三方在招、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并积极配合甲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就有关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二)乙方有权了解甲方、丙方在廉洁从业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主动配合甲方、丙方遵守执行。

  (三)乙方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丙方的工作人员了解招投标中的商业秘密。

  (四)乙方的工作人员在投标过程及中标后的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向甲方、丙方的工

  1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好处费等;不得向甲方、丙方的工作人员馈赠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给甲方、丙方的工作人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为甲方、丙方的工作人员购置或长期无偿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不得邀请甲方、丙方的工作人员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接受甲方、丙方的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或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为甲方、丙方的工作人员装修房子;不得为甲方、丙方的工作人员的亲属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向甲方、丙方的工作人员赠送钱(含有价证券)、物。

  (五)乙方发现甲方、丙方的工作人员有不廉洁的行为,必须在48小时内署名报告甲方、丙方的纪检监察人员或有关领导。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向甲方、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从业的制度、规定。丙方的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对三方在招、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洁情况进行监督。

  (二)丙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泄露招、投标中的商业秘密。

  (三)丙方的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取贿赂、收受回扣及好处费等;不得接受乙方馈赠的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乙方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和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要求乙方为其装修房子;不得要求乙方为亲属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乙方的钱(含有价证券)、物。

  (四)对乙方主动给予的钱(含有价证券)、物,丙方的工作人员要坚决谢绝,无法拒绝的要在两周内上交丙方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五)丙方的工作人员在招标及执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的,甲方将依据党、政纪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

  1(二)乙方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甲方及其代理机构有权退回其投标;对中标的乙方,甲方及其代理机构有权撤销中标决定,或一次性扣罚与其签订合同总价款的0.5—10%直至终止合同执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在今后项目中,****公司系统各企业不再考虑与乙方的合作。

  (三)丙方的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的,丙方将依据党、政纪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

  五、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在三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在主合同授予、履行的全过程有效,并作为主合同的附件。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盖

  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盖

  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招标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盖

  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

  招标监督委托书

  编号:XXXX-XX(受委托单位名称):

  根据《****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单位派监督人员参加对

  项目招标的监督,并按时上报招标监督报告。

  委托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19

篇六:纪检不再参与招投标后谁监督

  

  关于纪检监察人员在参与

  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中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繁重,广大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监督已成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为保证招投标环节“公开、公平、公正”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反腐败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由于项目招投标工作涉及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绿化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多个方面,广大纪检监察人员因专业特长不一,有的同志在派出参与某项工程招投标监督时,感觉思路不太明晰,抓不到监督重点,对能否起到较好的监督效果心中无底,担忧只起到一个“站台”作用。

  如何在参与招投标监督工作中掌握重点,真正做到监督到位、不缺位、不越位,正确履行好监督职责,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实际工作体会,本人认为纪检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掌握四个主要问题,把握五个监督重点。

  一、掌握四个主要问题

  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绿化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中,全部的工作都是业主组织招标机构(或委托招标代理)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按规定程序执行。纪检监察部门应掌握四个主要问题:

  (一)招标人。一是看否存在未经审批,违规使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使应该招标变为不招标等,防范个别招标人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二是看发布公告、强制性条件制定、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限是否规范,使特定人以外的潜在投标人错过报名参与投标的机会;三是看一些强制性条件设置是否过于苛刻,甚至出现为某些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预审与招标文件,人为减少潜在投标人数量。

  (二)投标人。由于中标过程竞争激烈,个别投标人有可能弄虚作假、私下串通投标、低价抢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中标后往往引发的投诉多,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高资质中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的现象,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以及产生各种矛盾纠纷。纪检监察人员要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投诉做到心中有数。

  (三)清标小组与专家评委。目前,清标小组多由招标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他们减轻了专家评委的工作量,甚至成为“前期评标委员会”,清标成果往往会对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产生影响。实践中,清标小组做了评标的大量基础性工

  作,但由于清标小组人员大多是项目管理人员,现行法律法规中缺少对清标人员的监督办法和保密措施,不能排除一些清标小组人员成为投标人拉拢、行贿的对象,从而导致个别人员违规操作,引发廉政问题。同时,也不能排除专家评委受到投标人的影响,出现对某投标人有利的意向性选择。

  (四)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滞后。由于在一些监督方面缺乏程序性规定,纪检监察人员参与项目招投标监督、介入的深度,有时取决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项目主要负责人廉政建设意识的强弱。有的重点工程项目,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监督大多体现在开标、评标阶段,而较少参与对资格条件、评标细则、合同签订等方面的监督,使得我们不能准确把握其中一些条款是否贯彻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把握五个监督重点

  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四个方面的的问题,纪检监察人员应该着重把握好以下五个监督重点:

  (一)监审工程招标的方式和范围

  1、招标方式的审批是否完成。尤其是对采用非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要着重核实招标人是否有审批权限部门的批复件,监督项目是否有人为规避公开招标甚至不招标的行为。

  2、对发布的各类公告的监督。查看招标公告是否在规定的媒介上进行了发布;查看强制性条件的制定等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指定品牌产品等;查

  看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或投标文件的时间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3、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除特殊规定外,凡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项目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要进行公开招标(江西省的标准比国家低)。

  (二)监督开标现场

  纪检监察人员主要是监督现场是否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由规定的开标人员启动开标程序;参与对文件密封性的查验,做好对投标文件的监管。

  (三)规范清标小组行为

  在清标小组人员不能随机产生时,要防范出现清标小组人员可能被某些投标人影响,从而贯彻某投标人意图的问题发生。为防止个别清标小组人员对不同的投标人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清标,清标小组要明确分工和责任,形成记录,避免出现问题而无人负责的现象。在清标中,要切断所有参与封闭清标人员与外界的联系。

  (四)摆正与评标专家的工作关系

  纪检监察人员与专家评委对应的工作关系为:一是负责从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并陪同进入封闭评标场所;二是负

  责暂时中断所有封闭评标专家与外界的联系;三是对专家评标报告中涉及废标或重大调整,要认真听取专家解读,看是否有法律依据及证据链是否完整,以判断是否有显失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纪检监察人员监督的具体要点

  1、有的招投标项目评标工作量大、封闭时间长、人员众多,纪检监察人员要在正式场合宣布纪律,确保评标现场信息不外传、人员不外出。

  2、严格做好评标地点的保密工作,评标工作应在封闭的场所进行。监督人员必须对参与评标活动的专家及工作人员的住宿场所,进行入住前的全面检查、清理、封存违禁物品。

  3、所有工作人员到达评标地点后,原则上不准离开评标场所,直至评标结束。加强对评标相关人员的监督,严防内外相互串通、泄密等情况法的发生。评标有关人员与外界人员的接触,必须保证三人在场。对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电话的情况,必须经行政监督和评标现场负责人批准,三人在场时方能使用,并做好通话内容的记录,通话人和监督人在通话记录上签名。

  4、所有标书及文件资料由监督人员协助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与押运。

  5、按规定填写各类监督表格及监督工作日志,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规范化的监督报告,向上级招投标监督领导小

  组报告。

  6、监督工作人员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对封闭场所进行清理,对现场废弃物品、资料、电脑软盘、硬盘及其它用品进行销毁、删除等保密处理。

  7、按要求及时做好各类针对评标后可能发生的投诉件的处理工作。当发生投标人对潜在中标人提出异议进行投诉时,纪检监察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受理,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迅速查明事实真相。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等七部委制定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意见。

  以上为本人工作中的体会,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集团纪检监察室

  陈志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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