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法系统5篇

篇一:加强政法系统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法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问题研究

  摘要:基层党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国家机关中领导核心和中坚力量。而政法系统依法行使职权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唯一途径。加强和改进政法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是确保政法系统队伍纯洁,司法公正廉洁的重要途径,对凝聚和加强政法系统各部门工作能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法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行探讨,助推平安重庆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关键词:政法系统

  基层党组织

  建设

  在推行民主和法治的历史进程中,政法各部门和政法系统党组织承担着中流砥柱的作用。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的司法审判权、司法监督权、执行权、司法行政权不仅是国家权力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公平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国家制度是否完备合理的衡量标准。在推动政法各部门公正廉洁执法、效率优先、司法为民的过程中,作为基层政法部门中最精英和核心的组成部分——党组或党委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政法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干警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实现民主法治,保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根本途径。

  一、加强和改进政法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法律依据及必要性

  1①

  党是我国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在我国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中国人民长期选择的结果,党的领导地位体现在任何国家机构之中,政法系统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门,应该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指导、监督,并按照法律和党的政策行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这些关于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规定,是对这一客观事实的法律认可和法律记载,也是加强和改进政法系统党组织建设合法性和必要性基础的重要法律体现。党组织对政法部门发挥领导、指导、监督以及对政法部门行使重大决策决定权是党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并将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直接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这是对党的基层组织及其地位、作用的高度概括,是我们党长期斗争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政法系统基层党组织是我党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对其加强和改进既是我党的既定方针,又是促进政法系统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二、政法系统基层党组织的运行情况概述

  (一)政法系统基层党组织的构成及运作情况

  在我国,政法系统包括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中的司法局

  和公安局以及党组织中的政法委员会,是对所有涉及政法工作职权职能的国家机构和党的组织的统称,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从国家制度的角度来讲,政法系统是由国家机构和党的组织组合而成,这是我国在党的领导下形成的独有的政治体制。从机构组成和隶属关系层面上,根据宪法规定,法院和检察院是“一府两院”式国家体制的组成部门,依法享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监督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同时他们要受到党的领导,在这些国家机构中,分别设立了党组或党委。而政法委员会是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政法各部门党组织的实体部门,主要任务是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等部门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是党在政法各部门中发挥作用的具体体现。我国关于政法系统的分类和设臵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以重庆市某区为例,政法系统包括公、检、法、司四部门和政法委员会,形成一个既能够从国家机构层次互相监督,又能从党的领导层次监督、指导、协调的政法系统组织体系。为加强组织建设,于2001年专门成立了政法系统党委,由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兼任政法系统党委书记,设专职副书记1人,党委委员由公、检、法、司“一把手”兼任,下设党委办公室于政法委,明确专(兼)职党务干部1人,负责党委日常事务工作。政法系统下设公安党委、法院、检察院、司法局3个总支,共计分为20个支部、30个党小组。形成一套组织完善,机构健全的基层政法系统党组织体系。

  (二)政法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政法机构中尤其是司法部门偏重业务,忽略了党组织建设

  3④③②

  在“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下,司法部门具体业务的专业性要求更加严格,一些地区片面强调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忽略了党组织建设工作。比如,在人员选拔上,对专业及学历资格进行了较严格的限制。《法官法》中对法官的资格要求“具有高等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的基本要求。在实际操作中,选拔后备法官的基本条件是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这些条件的限制要求选拔的人员要有专业的工作技能,而对政治素质、党性觉悟的审查则流于形式。一些年轻干警盲目崇拜美国式的司法独立,对党的领导层面上认识出现偏差,认为加强党的领导不利于司法独立和法治的实现,甚至出现应当削弱党在司法机构中的领导作用、法官退出任何政党组织,以维持法官中立性的思潮。这直接导致了一些年轻干警和业务骨干不过问政治,不愿入党,不愿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培养,呈现出党员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同时由于业务繁重,一些政法部门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力量薄弱,过多的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忽略了党建工作,在党员较多的总支也未设臵专职党务干部,且兼职干部工作任务繁重,主要精力都放在业务上,抓党务工作仅属于附带任务,从而呈现抓而不紧、管之乏力的现象。

  2.对党的基层组织与政法机构相互运作关系认识不足,导致二者不能有效融合。

  相对与政法系统党组织疲软的现象,另一个极端便是党组织过于强势,使政法机构完全沦为党组织的“部门”。出现基层政法系统党组织干涉政法机构行使国家权力的现象。使政法机构行使

  职权不是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而是根据党的政策。在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下,不自觉的把党组织的主张和政策变成政法机构意志,比如在法院审理涉及法律与当地政策相冲突的案件时,往往最先考虑的是服务改革发展和维护本地政治经济稳定的需要,而非完全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按照法律处理案件。这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宗旨,而且使作为国家职能部门的政法机构沦为党组织的工具,难以使二者协调发展。

  3.政法干警薪酬待遇的滞后使党员警示教育未充分凸显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不断加强政法系统的思想教育建设,营造全体干警共同学习的热潮,筑牢政法干警防腐防线,开展了一系列的诸如“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忠诚为民教育”、“公正廉洁执法教育”等系列活动,旨在提高党员素质,增强了党员观念,坚定广大党员干警的理想信念。虽然取得一定实效,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党的组织领导。但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必须双管齐下,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中国的现状是基层政法干警的薪酬待遇严重滞后于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基层政法干警待遇较低。导致党员干部教育与生活压力形成矛盾,一方面国家立法或者党纪文件在不断加强对政法干警及其近亲属的从业、兼职方面限制,希望能够保证政法干警公正廉洁,另一方面相应的工资待遇保障制度并未完全落实,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政法干警单纯依靠工资难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导致一些人从最初的为生活所迫到最后逐渐放松思想教育改造,走向违法乱纪、贪污腐败,不要说履行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甚至落后于一般

  5⑤

  群众,根本谈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薪金待遇的滞后,使政治思想教育难以从根本上充分发挥作用,流于形式和空洞说教。

  三、对加强和改进政法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思考

  (一)建设坚强的领导班子,加强和改进管理体系

  加强和改进党组织建设,首要的就是要建立和完善政法系统各组成部门的基层党组织体系,加强支部建设,选择“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党员领导班子,对组织内党员进行管理。所谓政治强,就是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所谓业务精,就是要有较强的政策能力和领导能力,熟悉《党章》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及各种业务本领。所谓作风正,就是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坚持从实际出发,对工作精益求精,对组织忠诚坦白。与此同时,改变对政法系统党员干部单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而忽视对党章学习、党员程序教育等“程序法”学习的现状,加强和改变某些基层政法部门党组织管理、党组织体系涣散,甚至党员管理者不知晓如何按照“程序”吸收新党员和党员工作流程的被动局面。强化培训措施,拓宽培训渠道,充实培训内容,建设一支坚强有力的基层党组织力量。

  (二)创新完善基层政法系统党组织体系,扩大党组织覆盖面,吸收新鲜血液

  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法系统党组织建设,关键在于健全组织体系,加强领导和管理措施。对威信低、作风不正、领导组织发展能力不强的班子要进行调整撤换。对于政法各部门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司法所、派出法庭等政法党员干警,可以试行与当地

  党委建立政法联合总支或支部,原则上由其基层政法系统党组织所在地党委或政府的分管领导担任总支或支部书记,确保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对于政法部门离退休党员,应试行成立退离休党员干警党支部,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由政法部门党组成员兼任,从组织体系上解决退离休党员组织生活无人问、无人管等突出问题。在组织发展上,应注意在青年干警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尤其是要发展女干警入党,提高女党员的比例。对党员干警要设岗定责,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和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探索基层政法党组织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基层政法党组织能否有效开展活动,党员能否充分发挥作用,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是否有一套长效工作机制。为此,要建立健全细化目标任务的党员责任机制,建立健全量化考核、绩效管理的考评机制。

  (三)明确党的基层组织与政法机构之间相互运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政法机构和政法系统党组织是国家与政党的关系,二者应当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只有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才能使国家机构正常运行,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应当明确二者在运作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党的领导地位是经过长期历史选择形成的,要充分认识到政法机构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其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就是在贯彻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要区分党的政治领导与政法机构法律业务之间的关系。针对各种矛盾和问题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协调运行机制,保证党组织对政法机构的领导从原则到具体内容有畅

  通的渠道。

  2.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

  党的领导并非指“党大于法律”,基层政法系统党组织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政法机构依法行政,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政法系统党组织制定政策的最终落脚点就是为了维护法律的顺利实施,表现在党组织行使权利要依照法定程序,而非随意行使,党组织的成员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不应享有特权。

  3.遵循普遍监督原则

  一方面党组织通过监督政法各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或其他职务的党员是否依法行使国家权力,通过监督党员职责的行使来实现对政法机构合法运行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应当充分发挥政法机构行使法律监督权,对于在依国家职权监督中发现的党员干部犯罪行为,党组织应摆明立场,积极配合,确保不干涉具体业务。

  (四)加大反腐倡廉力度,树立廉洁勤政的公仆形象

  政法系统党组织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提高政法各部门反腐倡廉的力度。以党组织为依托,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预防惩治腐败体系,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首先要加强廉洁从政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持把加强党性修养作为优良作风养成的重要基础和动力,促进广大党员干警加强学习,加强实践,加强党内生活锻炼,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坚持以加强领导

  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坚持党内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加大监督力度,确保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充分发挥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党员学习、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并按照党章的要求经常吸收新党员的重要职责。

  注释:

  ①政法系统:所谓“政法系统”,是指法院、检察院以及政府的司法局、公安局。由于这些机关的业务相关性很大,所以将这些机关单位统称为“政法系统”。“政法系统”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在西方民主政体里面,法院、检察院是独立的。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体里面,法院、检察院实行垂直管理,相对独立,但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和同级政府指导。在县级及以上的党委中一般都有政法委这样一个机构,负责对政法系统实施统一领导。

  ②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等部门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③参见2009年由重庆市黔江区委政法委调研组拟写的《切实加强政法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平安重庆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④司法部门:司法部门是指维护法律、确保法律被正确的执行,解决争议的部门,具体指能够行使审判权的法院,但在大陆法系中,检察机关

  通常也被称作是司法部门的组成部分。

  ⑤提高基层法官薪酬待遇是近年来不断被社会各界人士呼吁的重要问题之一,如2010年3月12日在全国“两高”工作报告审议会上,香港团提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待遇”。有学者认为提高法官薪酬待遇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国共产党党章》

  3.《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

  4.

  何力萍,《政党法律制度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5.刘海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

  6.

  游劝荣,《依法执政视野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相互关系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

  7.黔江区政法委员会调研组,《切实加强政法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平安重庆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篇二:加强政法系统

  

  调研报告:关于加强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调研报告

  政法系统肩负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加强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对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研究意义重大。

  一、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近年来,全市政法系统坚持以增强政法队伍拒腐防变能力为根本,加强源头治理,着力解决执法不公、不严、不廉问题,持续推动具有海门政法特色的惩防体系建设,树立政法队伍良好形象。

  (一)强化教育基础地位,增强政法干警拒腐防变能力。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强化廉政教育,夯实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一是突出针对性。既注重把中央精神贯穿于党风廉政教育始终,又注重紧密结合政法干部的思想实际开展教育。二是突出持续性。每年开展一个主题教育活动,使廉政教育持续不断,做到警钟常鸣。同时,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政法干警教育培训计划,寓于政法干警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之中,注重加强“上岗前”、“任职前”的廉政教育,不断健全完善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三是突出实效性。注重分层次分岗位抓教育,不断强化领导干部、中层干部以及一线干警的廉政守法意识,突出抓好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及执行各种禁令教育,促进廉政风气的形成。

  (二)强化制度保障功能,确保执法、司法权正确行使。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和完善创新有关规章制度,不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一

  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分解责任、加强责任考评、严格责任落实等方面入手,切实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组织经常性检查督查和考核,狠抓责任制的落实。二是建立健全执法规范化机制。针对容易出现问题的执法环节,进一步统一工作标准,严格办案流程。同时,坚持以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加强对办案的动态管理和全程监督,努力使每一个执法环节都处在较为严密的制度规范之下。三是构建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围绕办案诸环节的规范标准,以及承办人、审核人的职责要求,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立起了较为有效的工作运行体系。

  (三)强化监督关键作用,提升反腐倡廉工作实效。坚持把强化监督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改进监督方式和方法。一是强化内部监督。主要是通过上下级业务监督和政法系统内部的纪检监察监督,以及推行警务督察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办案过程中出现不规范、不文明现象,减少办案工作的随意性。二是注重法律监督。坚持公安、法院、检察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增强工作透明度,使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各环节有效地置于监督之下。三是拓展社会监督。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积极探索群众评价监督政法工作的新途径。通过开展社会测评、开通群众意见建议征集热线,随案向当事人发放廉政征求意见函、案件监督卡、公布廉政监督电话、设立廉政举报箱、召开案件发布会等形式,接受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提升群众对政法工作和政法部门的认同度、信任度和满意度。

  二、当前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市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明显,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

  的问题。从工作角度看,主要表现在:少数单位和政法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责任追究力度不大,一些制度执行不到位等。从队伍现状看,主要表现为:个别干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特权思想还没有根除;还有个别干警自律意识、大局意识差,集体荣誉感淡薄,责任心不强、工作热情不高等。

  三、加强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保持反腐高压态势。要善于借助纪委专项巡查督查和政法系统内部检查、督察等手段来发现问题,科学配置力量,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掌握情况、发现问题、获取线索的能力。要按照“零容忍”惩治腐败的要求,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防止出现不愿办案、不敢办案甚至瞒案不报、有案不查等情况。要继续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些问题反映强烈就重点治理哪些问题”,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廉洁、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政法队伍不掩饰矛盾、不回避问题的鲜明态度和决心。要把健全执法制度与完善队伍管理制度结合起来,把解决当前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着力形成一整套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的制度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要在制度执行力上下功夫,营造敢于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的团队氛围,做到谁违反了规定,谁就要接受纪律的惩处。

  二是深化司法改革,强化司法公正廉洁。要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揭开司法权的神秘面纱,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当前,要重点抓好“两个责任”、推动工作落实,明确“两个责任”的内在关系,把党风廉政建设当做主业来抓,不能满足于每年开个会、讲个话、签个责任书就收场。纪委要根据党委的部署、协助党委来组织协调、推动落实,执纪办案、执纪监督。要创新抓好责任落实的方式方法,坚持一手抓作风,一手抓案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划分责任范围,形成完善的责任体系,层层传导压力,防止出现责任虚置、责任不清的情况。要形成强有力的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追责办法,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一案双查”。要发挥执纪监督力量的作用,完善政法系统内部执纪办案监督机制,健全专门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完善工作制度,用好信息化手段,依靠专门力量开展执纪监督工作,强化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手段,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督查指导,加强对政法各部门执法活动监督,为源头减少违纪违法提供保障。

  三是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综合能力素质。当前,要重点提升政法系统纪检监察干部意识和能力。一要转变认识。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思维模式、行为方式中解放出来,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方法去认识和分析工作和队伍的现状,勇于创新,使思想观念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二要转变理念。从“本位思维”转为“全面思维”,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到整个政法工作的大局中去把握、去判断、去估量,坚持将反腐倡廉贯穿于政法工作的全过程,着力解决妨碍政法工作的突出问题。从查办案件的战略制定、策略运用到效果体现上都要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三要转变方向。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完整、准确地理解纪检监察机关“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等四项职能,把“教育”置于更加突出的地位,努力提高廉洁从警教育的功效。要认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法系统党风廉政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创新教育方式,并形成制度,常抓不懈。要及时总结推广党风廉政建设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营造浓厚的反

  腐倡廉氛围,达到“树立一个,教育一片”的功效。在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前提下,更要抓住一些反面典型案件进行深刻剖析,开展警示教育,见微知著,防微杜渐。

篇三:加强政法系统

  

  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工作,推进法治建设,提高政法干警的业务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顿目标

  通过教育整顿,达到以下目标:

  1、提高政法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法律观;

  2、加强政法系统干警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3、推动政法系统纪律建设,树立风清气正的形象,维护司法公正和稳定。

  二、整顿内容

  1、加强干警思想教育,开展警示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引导干警筑牢廉洁自律的思想防线;

  2、加强干警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干警的职业操守和服务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3、加强干警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专业课程和案例分析等培训活动,提高干警的业务知识和办案水平;

  4、加强干警纪律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和违纪违法宣传教育,加强纪律约束和监督。

  三、整顿措施

  1、建立整顿工作机制,成立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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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领导和推动整顿工作的开展;

  2、制定教育整顿计划,明确任务目标、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确保整顿工作的有序开展;

  3、开展教育整顿宣传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整顿工作的意义和目标,营造整顿的氛围和气氛;

  4、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有针对性的检查,确保整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整顿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法系统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落实党委的工作要求和任务;

  2、加强资金保障,保障整顿工作所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

  3、加强人员保障,为整顿工作配备专门的教育整顿干部和专职教育整顿工作人员,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实施效果

  通过教育整顿工作,政法系统干警的业务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稳定得到有效维护,政法系统的形象和声誉得到提升,为推进法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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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加强政法系统

  

  精选资料

  加强政法系统警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政法系统警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通知

  区政法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委“十项规定”,树立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现就政法系统加强警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1.政法各部门要成立警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

  2.落实专人负责警车、公务车辆日常管理工作;

  3.警车、公务车辆使用要定人、定车、定责任。

  二、规范使用管理严格遵守纪律

  1.加强警车、公务车辆驾驶人员的思想教育,坚决消除特权思想;

  2.严格警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政法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警车、公务车辆执行任务申报、审批、车辆入库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3.警车、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要模范遵守交通法规和条线上关于警车使用的各项规定,为社会车辆作出表率;

  4.警车、公务车辆不得私用;

  5.政法各部门要加强警车、公务车辆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当事人进行问责。

  三、增强监督意识适应媒体时代

  1.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教育广大警车、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要学会在监督下工作;

  2.正视媒体监督,积极适应媒体时代,不断增强自律意识;

  3.加强舆论导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媒体反应的情况,要积极应对,迅速作出回应,防止借机炒作,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

  加强警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政法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能,要紧密结合全区执法执勤车辆集中整治活动,认真查找薄弱环节,迅速落实整改,坚决杜绝警车、公务车辆违规问题的发生。区委政法委将对政法部门警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情况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督察,并视情进行通报。

篇五:加强政法系统

  

  政法调研报告: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在总结政法维稳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当前政法工作的根本。加强执法监督,将对政法机关的公正廉洁执法发挥重要作用。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能力素质

  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方针,不断加大干警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政法干警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夯实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是提高干警综合素质的关健。

  一是要加强培训。以提高干警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为着眼点,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省、市政法会议精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知识及岗位职责等,真正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理论的重大观点、新时期政法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学、带着问题学,吃透精神实质,增强学习培训效果。

  二是要强化教育。坚持在教育的针对性、连续性、实效性上下功夫,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定政法干警的理想信念,不断推动政法工作新的实践。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意识,打牢“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思想基础。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爱岗敬业、清正廉明意识,提高干警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平。加强作风纪律教育,树立严格执法、模范守法的纪律作风和自律观念,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的侵蚀,保持政法干警的节操。

  三是要全员练兵,注重实效。以“技能大练兵、作风大整顿”活动为载体,按照上级政法部门对岗位练兵培训的要求,以立足岗位、紧贴实战、注重实效为原则,建立健全练兵制度,苦练基本技能,提升实战能力;精通基本操作,提升办案能力;掌握基本方法,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技能,提高办案效率,提高执法水平。

  二、强化制度建设,做到依法监督

  一是中央政法委应尽快完善新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政法委执法监督机构和职能,规范执法监督工作的职责权限、监督范围、工作程序,规范协调案件的范围,要把执法监督从违法案件的发现、立案、督办、调查、处理等阶段的每个环节细化,做到程序上紧密衔接,实体上处理有力,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有章可循,做到依法监督、履职尽责,到位不越位,尽责不越权,确保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建立完善执法巡视制度,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孟建柱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要逐步建立执法巡视制度,对政法机关执法状况进行检查,会同当地党委切实解决政法机关和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孟建柱提出了一项前所未有的制度——执法巡视制度,这是对政法委执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我们应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开展执法巡视活动,以推动监督工作有效开展。执法巡视制度的建立必然能提高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效能,更好的促进政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三、健全司法权运行监控机制,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是要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督促政法部门在受理、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理、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行政处罚,以及办证办照和人财物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科学管用的办法,作出严密细致的规定,形成比较完备的权力制约规章制度,从制度上堵塞滋生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漏洞。

  二是进一步完善考评体系。研究制定政法部门各项业务工作的执法规范建设标准,加强办案流程管理,完善办案质量考核评价体系。

  三是要实行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制度、疑难案件相关部门协调制度,建立完善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防止办案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四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案件办理回避制度和案件办理的纪律约束机制,进一步严明办案纪律。

  四、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一是要加强对政法系统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要协助建立纪委和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等会议制度,加强对司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要通过完善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述职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定期谈话和诫勉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和财产申报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体系。要拓展监督领域,从加强“工作圈”管理监督,向加强“生活圈”、“社交圈”管理监督延伸。

  二是要强化政法机关内部监督。(1)对重点部门、部位进行权力制约和分解,堵塞滥用权力和徇私渎职的漏洞。着力强化对办案人、办案部门负责人以及审批人在案件办理、审批环节中的全面监督;强化案件质量把关、案件考评、案件检查等事后监督;强化对容易产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容易发生违规办案、不文明执法,容易

  发生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的部位和环节的重点监督,为政法干警的执法活动开辟“隔离带”,构筑“防火墙”。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案件流程管理,运用发回重审、依法改判等措施,充分发挥二审和再审的监督职能,保证案件质量;严格执行审查,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分离。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检查、案件质量复查、检务督查、巡视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等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监管活动、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公安工作公开办法,充分发挥法制、督察、纪检监察职能部门的作用,通过案件审核、警务督察、执法质量考评、执法检查、行政复议、信访倒查、错案责任追究等形式,加强对刑侦、经侦、治安、监管、交警、出入境、派出所等重点执法部门、岗位的监督,确保严格、公正执法。(2)完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制度。着眼于推动司法机关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通过实施司法建议、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的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的协调报告、司法责任追究等措施,促进司法机关严格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行为,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是要支持和保证内部监督。(1)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和指导人民法院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各种干扰,依法保护诉权;认真落实以指定管辖为主、提级管辖为辅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推动实行行政案件执行的提级、备案、挂牌、通报等工作措施。(2)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优势互补的预防工作机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

  权,帮助排除执法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五、建立监督联动联处机制,形成执法监督合力(弘利教育

  注重监督形式,不断探索做好新形势下执法监督工作的新路子。党委政法委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属于重要地位,在监督形式上要注重同人大、政协、纪委、宣传舆论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探讨建立上下配合、左右联动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形成执法监督合力。并建立和落实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在工作方法上要统筹协调,健全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通过聘请人民监督员和廉政监督员。完善举报制度、召开座谈会、建立与干警家属联系制度、实行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召开重大事项社会听证会等形式,强化对政法工作的社会监督。

  六、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着力惩治司法腐败

  首先坚持执法质量“一把手负总责”、“谁执法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等原则,更加明确、具体的落实到政法各部门“一把手”、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执法司法者个人的肩上,切实解决责任不清、主体不明、出现执法过错难以查究的问题;其次要明确惩治重点和工作标准。重点惩治知法犯法、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贪赃枉法等问题。对干警联手违法违纪和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第三是严格依法依纪办案。要通过开展案件回访、执法检查、专项治理、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审计监督等及时发现案件线索。要按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进一步规范案件检查措施,确保安全文明办案。要在查办案件中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要完善办案协调机制,形成办案合力,以案件查处来检验执法的实际效果;第四要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坚持深入剖析典型案件,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向发案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堵塞漏洞。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案件,及时进行通报,要求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要加强对基层单位办案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保护干警的合法权益,反映问题经查不实的,要及时予以澄清,对故意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民警的,也要依纪依法处理。从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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